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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区监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法律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区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属各乡镇(街道)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公职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区政府颁发的决定、决议的情况;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和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的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各乡镇(街道)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以及其他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挫告。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订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区实际、草拟有关规定。

(八)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制定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各乡镇(街道)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区委组织部做好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纪委、市监委及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