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江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江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职责、范围、方式和工作制度,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正人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
第三条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主业;
(二)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四)抓早抓小、执纪从严。
第四条 监督结果作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奖惩、晋升、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对象:
(一)区纪委、监察委机关的室(部)主任(部长)及以下全体人员;
(二)区纪委派驻纪检机构全体人员;
(三)区纪委派出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未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任职的区纪委委员;
(五)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副主任;
(六)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市在昌江区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全体人员;
(七)区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
(八)在区纪委退休的上述人员;
(九)区纪委借用、借调人员;
(十)办案陪护人员。
第七条 监督的重点环节包括:信访举报、案件管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财务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等。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对遵章守纪实施监督。执行党的六大纪律、省纪委六条禁令,以及其他有关纪律规定的情况。
(二)对“四风”问题实施监督。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敢于担当,艰苦奋斗,为基层群众服务情况。
(三)对监督执纪实施监督。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坚持秉公执纪、公开透明、岗位风险点防控情况。
(四)对“八小时”之外实施监督。“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遵守行为规范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实施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坚持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与全面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十条 区纪委干部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乡镇(街道)纪(工)委、和区纪委、监察委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区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并通报监督情况。上级纪委的干部监督部门可以参加下级纪委或纪检机构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开展专项督查、加强风险防控、严肃查办案件、实施约谈警示。
第十二条 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加强与委局机关组织部、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执纪审查室、执纪监督室和机关党支部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网络舆情监督、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坚持信访举报分级受理制度。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经批示后由区纪委干部监督室归口管理,列入密件管理。需要调查核实的,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及委领导批示要求报结的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时间报告。
第十四条 坚持案件办理情况报备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被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纪委干部监督室报备,案件调查终结,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坚持执纪监督回访制度。干部监督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自办案件,采取函询、第三方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回访,了解执纪办案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坚持异常情况报备登记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如遇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委领导并通报区纪委干部监督室,办案结束后,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坚持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岗两责”、“一案双查”制度。对监督不力,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发现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昌江区纪委、昌江区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