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日常检查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纪(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日常检查评分细则》(赣责任制办字[2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发电
发电单位 | 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签批盖章 | |
等级 特急 | ·明电 赣责任制办字﹝2015﹞2号 | 赣机发 号 |
关于印发《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日常检查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日常检查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发电[2015]40号)一并贯彻执行。
2015年度县(市、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由各设区市参照赣办发电[2015]40号文件精神制定检查考核方案,并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于
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日常检查评分细则
一、落实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情况(8分)
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
发现有以下情形的,第一项扣3分,其它每项扣1分。
(一)未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分解落实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并开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个人违反组织程序、议事决策规则直接决定应由党委(党组)或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
(三)没有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
(四)擅自修改或强令虚报、伪造、篡改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的。
(五)瞒报、漏报、迟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六)没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办事,擅自改变或拖延执行党委(党组)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违规干预干部任免工作的。
(七)对提交党委(党组)书记议事会研究的拟任人选,没有按照“一事一结论”要求如实反映拟任人选廉政情况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或者对有问题反映尚未核查清楚就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
(八)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时,未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作出结论性评价,相关单位责任人没有就人选廉政情况和对有关信访调查核实结果签字背书的。
(九)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精神情况(6分)
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一)没有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规定,超预期、超批准天数及利用因私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扣1分。
(二)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发现有公车私用、新购车辆超标超编、未批先购等问题的,扣1分。
(三)新建楼堂馆所,在2013年7月14日前未获施工许可证项目没有停建,或者2013年7月14日后违规批准(主要指发改部门的可研或初设批复、土地部门的用地批复、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住建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项目的,扣1分。
(四)没有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做好超标办公用房整改或者整改没到位的,扣1分。
(五)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或违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每项扣1分;有关数据报告与单位财务报表数据不相符的,扣1分。
(六)没有落实省控编减编方案,未兑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本年度超编进人或未按计划完成消化超编人员任务,或者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扣1分。
(七)对违反相关规定精神,在专项督查或随机抽查过程中被点名通报的,扣2分。
三、“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4分)
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没有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或者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没有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扣2分。
(二)选拔任用干部时,没有按要求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或没有执行重要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的,扣1分。
(三)“三重一大”事项没有提交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或政府常务会(部门行政会)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问题没有提交全委会或政府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扣1分。
(四)班子成员没有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未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的,扣1分;领导班子没有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情况的,扣1分。
(五)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没有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或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没有在相应范围内公开的,扣1分。
四、省委巡视组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分)
牵头单位:省委巡视办
(一)设区市评分细则
1、对巡视组反馈要求批示办理的问题线索和情况反映,市委书记没有批示办理的,扣3分;未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的,扣1分。
2、对巡视组反馈的倾向性问题,市委书记未组织进行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的,扣3分;整改措施不力的,扣2分。
3、对巡视组反馈移交的其他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情况反映,市纪委或相关部门未按要求研究处理的,扣2分。
(二)省直单位评分细则
1、对巡视组反馈要求党委(党组)书记批示办理的问题线索和情况反映,党委(党组)书记没有批示办理的,扣3分;未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的,扣1分。
2、对巡视组反馈的倾向性问题,党委(党组)书记未组织进行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的,扣3分;整改措施不力的,扣2分。
3、对巡视组反馈移交的其他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情况反映,纪委(纪检组)或相关部门未按要求研究处理的,扣2分。
4、对巡视组向党委(党组)班子反馈的巡视意见,党委(党组)应及时印发到各设区市、县(市、区)对应单位党委(党组)和本单位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五、选好用好干部情况(5分)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
(一)当年未组织开展选人用人工作方面自查或监督检查的,扣2分。
(二)对上级组织部门批转的涉及选人用人问题要查核并报结果的举报件,未按时上报查核结果或者经查核举报问题属实的,每件次扣0.5分。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转前,已受理有关举报并主动查核处理到位的,不扣分。
(三)当年发生选人用人方面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被上级组织部门直接查处的,每起扣3分。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介入前,已主动查处并处理到位的,不扣分。
(四)对破格提拔、领导干部近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问责干部复出等应当事先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事项,未报告或者报告后不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意见办理的,每人次扣1分。
(五)存在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的单位,在调整干部前,未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职数预审的,每批次扣2分。
(六)对副处级以上拟提拔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未经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就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每批次扣2分。
六、治理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工程领域问题情况(5分)
牵头单位:省纪委监察厅、省发改委
(一)设区市未开展专项治理的,扣5分;所辖县(市、区)未开展专项治理的,每发现一起,扣设区市2分。
(二)省发改部门未按照工作部署牵头组织对工程项目全面清查的,扣5分;设区市发改部门未牵头组织全面清查的,每发现一起,分别扣省发改部门和设区市3分;县(市、区)发改部门未牵头组织全面清查的,每发现一起,分别扣省发改部门和设区市2分。
(三)省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未按照要求组织对所监管的项目全面清查的,扣5分;设区市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未组织全面清查的,每发现一起,分别扣省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设区市3分;县(市、区)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未组织全面清查的,每发现一起,分别扣省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设区市2分。
(四)省级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所属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清查的,扣5分;清查工作有遗漏的,每发现一起扣项目行政主管单位2分。
(五)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组织自查自纠不认真,全面清查没有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隐匿不报,事后被上级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督办查实的,每发生一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问题性质扣省相关部门或设区市1至3分,主动查处或主动报告的不扣分。
(六)未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或清理不到位的,每发现一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扣省相关部门或设区市1分。
(七)未按规定要求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运行的,每发现一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扣省相关部门或设区市2分。省直单位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交易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1分。
(八)未按规定要求实现公共资源全部进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每发现一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扣省相关部门或设区市2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无故走纸质开标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
(九)未按规定要求将项目相关信息在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的,每发现一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扣省相关部门或设区市1分。
(十)省相关部门或设区市对上级交办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压案不查、调查处理不到位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拖延查处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七、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和影响发展环境突出问题的整治情况(5分)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监察厅、省发改委
(一)拓宽信访诉求渠道,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
(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和影响发展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未开展专项治理的,扣2分。
(三)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运行规范,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未按要求进驻的,发现一个扣1分;抽查办事群众意见和评价,群众表示不满且情况属实的,发现一次扣1分。
(四)造成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由中央纪委、中央国家部门直接查办的,发生一起扣5分;由省纪委或省委、省政府部门直接查办的,发生一起扣2分。
(五)存在损害群众利益或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一起扣2分。
八、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三单一网”建设工作情况(5分)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
此项工作考核只针对设区市政府和有行政权力事项的省直单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三单一网”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号)的要求,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组织实施,省直部门按时间节点完成权力、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设区市政府分别在6月、9月底前公布权力、责任清单,县(市、区)政府分别在7月、10月底前公布权力、责任清单,今年年底前完成政务服务网的建设及上线运行。
(一)建立“三单一网”工作机构,进行专题研究。此项工作不到位的,扣1分。
(二)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此项工作不到位的,扣1分。
(三)按期完成权力清单编制公布工作。省直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未按期完成的,扣2分,设区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未按期完成的,每1个县(市、区)扣0.5分。
(四)按期完成责任清单编制公布工作。省直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未按期完成的,扣2分,设区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未按期完成的,每1个县(市、区)扣0.5分。
(五)按期完成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设区市未按期完成的,扣2分,所辖县(市、区)未按期完成的,每1个县(市、区)扣0.5分。
(六)省直部门和市、县(区)政府在权力清单之外运行权力的,每项扣2分。
(七)省直部门和市、县(区)政府所辖部门未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包含实现自建业务系统对接)开展审批业务的扣2分;未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及时反馈政务服务网申报业务的受理情况(3个工作日),每项每次扣0.5分。
(七)省直部门和市、县(区)政府所辖部门未及时对本级政务服务网上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阳光政务等事项信息进行更新,网上公布的信息和实际办理存在差异的,每事项扣0.5分。
九、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监管情况(5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考核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最终得分按满分5分折算。
(一)设区市评分细则
1、基础工作项目(20分)
(1)成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
(2)民生资金分配履行工作程序。
(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督促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
(4)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5)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及地址,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6)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民生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等。
以上工作项目满分为20分,有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4分,扣完为止。
2、重点考核项目(80分)
(1)查出违规资金40分(详见附表)。
(2)违规资金整改情况40分(详见附表)。
部级重点抽查发现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占私分民生资金等重大问题的,每项扣5分;省级重点抽查发现存在新问题,属重大问题的,每项扣5分;属其他一般问题的,每项扣2分。扣满20分为止。
民生资金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每项扣2分;因民生资金问题被中央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点名批评或通报的,每项扣3分;被省级有关部门点名批评或通报的,每项扣2分;因民生资金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每项扣3分;对群众举报、上级转办的民生资金有关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的,发现一次扣2分;处理不到位,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发现一起扣2分。扣满10分为止。
(二)省直单位评分细则
1、基础工作项目(10分)
(1)民生资金分配履行工作程序。
(2)民生资金使用进行跟踪问效。
(3)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以上工作项目有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2、重点考核项目(90分)
(1)自查发现违规资金整改落实情况(20分)
仅对纳入今年全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范围的部门进行评分,未纳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范围内的部门不评分。对民生资金使用单位自查和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2)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0分)
审计部门发现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占私分民生资金等重大问题的,每项扣5分;审计发现存在一般问题的,每项扣2分;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
(3)省级重点抽查情况(20分)
省级重点抽查发现存在新问题,属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占私分民生资金等重大问题的,每项扣5分;属其他一般问题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4)查办案件情况(20分)
因民生资金违纪问题被查处的,一人次扣2分,移送司法的,一人次扣3分;主动提供案件线索,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或者主动查处的不扣分。对群众举报、上级转办的民生资金有关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的,发现一次扣2分;处理不到位,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5)其他情况(10分)
民生资金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每项扣2分;因民生资金问题被中央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点名批评或通报的,扣5分;因民生资金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十、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创建情况(4分)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纪委监察厅
(一)制定年度计划(1分)。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创建工作计划,并将计划纳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党组织“三会一课”和党员干部培训教育,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没有制定年度计划的,扣1分。
(二)领导率先垂范(1分)。党政一把手带头讲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单位中心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专题学习内容。党政一把手未讲廉政党课的,扣1分。
(三)开展党风廉政教育(1分)。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利用典型违纪违法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未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扣1分。
(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1分)。充分运用优秀传统廉政文化,大力传承红色基因,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活动,营造崇廉尚洁的氛围。未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的,扣1分。
十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8分)
牵头单位: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一)县处级以上干部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被查实的,一人次扣1分。
(二)因违规违纪被立案调查,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未移送司法机关)处分的,党政正职一人次扣3分,其他市厅级干部一人次扣2分,县处级干部一人次扣1分。
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党政正职一人次扣2分,其他市厅级干部一人次扣1分,县处级干部一人次扣0.5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党政正职一人次扣1分,其他市厅级干部一人次扣0.5分,县处级干部一人次扣0.3分。
对单位或党政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的一人次扣1分,对其他班子成员给予诫勉谈话的一人次扣0.5分。
(三)因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侦办或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直接侦办的,党政正职一人次扣6分,其他市厅级干部一人次扣4分,县处级干部一人次扣2分。
十二、落实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6分)
牵头单位:省纪委监察厅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一案双查”和责任追究的办法和具体操作流程,分解落实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二)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案双查”的,发现一起扣2分。
(三)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不力,被上级发现并倒查追究的,发现一起扣2分。
十三、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问题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情况(8分)
牵头单位:省纪委监察厅
(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明查暗访,未开展的,扣2分。
(二)上级交办的有关信访线索,调查处理不认真、不到位的;或者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拖延不查、追责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扣2分。
(三)全年查处“四风”等问题不力,被省纪委点名通报批评,或者专题约谈的,扣2分。
(四)报送有关数据信息时,有瞒报、漏报的,发现一起扣1分。
十四、“红包”问题常态化治理工作情况(4分)
牵头单位:省纪委监察厅
(一)仍然存在收送“红包”问题,被上级查实的,发现一起扣4分。主动查处的不扣分。
(二)本地本单位本系统治理“红包”不力,导致反复出现收送“红包”问题,被省纪委约谈或问责的,扣2分。
十五、查办案件工作、线索处置和落实案件查办向省纪委报告制度情况(8分)
牵头单位:省纪委监察厅
此项工作先按百分制计算,最终得分按满分8分折算。
(一)依纪依法办案(40分)
发生严重办案安全事故被中央纪委或省纪委通报的,扣40分。发生其他办案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20分,扣完为止。省纪委日常办案安全检查中发现违规办案现象的,被省纪委通报或下达书面整改通知的,每起扣5分,扣完为止。
(二)线索处置和报告(30分)
不按规定向省纪委移送反映省管干部问题线索的,每发现一件扣10分,扣完为止。不按规定向省纪委报告线索处置情况的,每发现一件扣5分,扣完为止。涉及省管干部案件线索未掌握或不报告,被上级纪委查出违纪违法案件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
(三)查办案件其他情况(30分)
设区市:对主要对象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无正当理由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每起扣10分,扣完为止。经省纪委领导批准下转的要求查报结果件,未按要求反馈调查结论的,每件扣10分,扣完为止;反馈的调查结论经省纪委复核,存在重大出入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在案件统计报表中,每发现一个错误扣1分,扣完为止。
省直单位:经省纪委领导批准下转的要求查报结果件,未按要求反馈调查结论的,每件扣10分,扣完为止;反馈的调查结论经省纪委复核,存在重大出入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在案件统计报表中,每发现一个错误扣1分,扣完为止。不向省纪委报送案件统计情况的,扣30分。
十六、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 “四风”和腐败问题(4分)
牵头单位:省纪委监察厅
(一)集中交办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线索,并对重要问题线索进行督促落实。没有集中交办问题线索的,扣2分;不督促落实的,扣1分。
(二)县、乡两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村级组织和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被中央主要媒体通报曝光,没有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经上级调查属实的,扣2分。
(三)省纪委在明察暗访中发现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每发现一起扣1分,问题被列为中央纪委督办并查实的,每一问题扣2分;列入省纪委督办并查实的,每一问题扣1分。同一信访问题不累扣;主动查处的不扣分。
(四)对省纪委转办的要求查报结果件,未按要求和时限上报调查结果的,每件扣1分。
十七、有关事项
(一)本评分细则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5
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方案》,由省直各牵头单位制定。省直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对各工作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建立工作台账,按照要求组织检查评分,报送阶段性日常检查情况,并于集中考核前将日常检查成绩和扣分情况报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径送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以上工作项目,除另行说明的外,均实行累计扣分制,扣完本项目权重分为止。
(三)省直各牵头单位要坚持原则,从严把握评分标准。省纪委将加大对日常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力度,对不管工作效果,一律满分,或者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牵头单位履行日常检查工作不力的,将视情节扣减该牵头单位当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得分5-10分。
(四)对不涉及部分工作项目的省直单位,该工作项目不扣分。
(五)各工作项目评分细则由省直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设区市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成效评分细则
附件
设区市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成效评分细则
违规资金发现率(分值40分) | 违规资金纠正率(分值40分) | ||||||
发现违规资金占资金总额比例(25分) | 计分系数 | 发现截留、挤占、贪污、骗套资金占违规资金比例(15分) | 计分系数 | 纠正资金占违规 资金比例(25分) | 计分系数 | 上缴财政占纠正资金比例(15分) | 计分系数 |
5%(含)以上 | 1 | 75%(含)以上 | 1 | 95%(含)以上 | 1 | 50%(含)以上 | 1 |
4.5%——5.0% | 0.95 | 70%——75% | 0.95 | 90%——95% | 0.95 | 45%——50% | 0.95 |
4.0%——4.5% | 0.9 | 65%——70% | 0.9 | 85%——90% | 0.9 | 40%——45% | 0.9 |
3.5%——4.0% | 0.85 | 60%——65% | 0.85 | 80%——85% | 0.85 | 35%——40% | 0.85 |
3.0%——3.5% | 0.8 | 55%——60% | 0.8 | 75%——80% | 0.8 | 30%——35% | 0.8 |
2.5%——3.0% | 0.75 | 50%——55% | 0.75 | 70%——75% | 0.75 | 25%——30% | 0.75 |
2.0%——2.5% | 0.7 | 45%——50% | 0.7 | 65%——70% | 0.7 | 20%——25% | 0.7 |
1.5%——2.0% | 0.65 | 40%——45% | 0.65 | 60%——65% | 0.65 | 15%——20% | 0.65 |
1.0%——1.5% | 0.6 | 35%——40% | 0.6 | 55%——60% | 0.6 | 10%——15% | 0.6 |
1.0%(不含)以下 | 0.55 | 35%(不含)以下 | 0.55 | 55%(不含)以下 | 0.55 | 10%(不含)以下 | 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