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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安全督查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办案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牵头组织办案安全督查。

 第三条 办案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办案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办案人员和看护人员是否依纪依法履职;

(三)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四)办案场所及外围安全设施情况;

(五)食品安全以及医疗和消防及其他应急设施情况;

(六)安全预案准备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人员应当遵守办案场所的有关纪律,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影响办案工作开展及办案工作点秩序。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妨碍或者干扰正常的安全督查活动。

第五条 经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整改,对没有及时整改,或者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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