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纪委监委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对全区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督员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督员。
聘请特邀监督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热心纪委监委监督事业,关心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公职人员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有关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具有良好思想品质,敢于坚持原则,敢讲真话,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积极反映意见和要求。
(五)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加区纪委监委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督对象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三)参与宣传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
(四)对区纪委监委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办理区纪委监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纪委监委授权的情况下,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区纪委监委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区纪委监委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区纪委监委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区纪委监委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及职务秘密;
(二)坚持实事求是,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积极参加区纪委监委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四)在区纪委监委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五)以特邀监督员身份参加社会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区纪委监委的同意,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纪委监委;
(六)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自觉维护区纪委监委形象。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督员的程序:
(一)由人大、政协、区委政法委等部门向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推荐相关人员,并填写推荐表。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对报名人员初审后,报请纪委监委班子会议审定。
(三)纪委监委班子会议确定聘任特邀监督员人员,由纪委监委行文通知,并颁发聘书和相关证件。
(四)面向社会公布特邀监督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聘期为3年,最多连续聘任两届,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特邀监督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四)以特邀监督员身份参加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特邀监督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纪委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督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区纪委监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日常工作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培训,加强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
(二)认真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向被监督部门通报;
(三)加强与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以取得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为特邀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
第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为特邀监督员工作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侵犯特邀监督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由区纪委监委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特邀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昌江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