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昌江廉政网 >> 宣传教育 >> 勤廉典范 >> 浏览文章

公正的力量——记全国先进检察院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0日 点击数:

吴韶长 江西日报记者朱雪军文/图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讯全程同步录像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像、诉讼监督细致入微……10月9日,在“全国先进检察院”余干县人民检察院采访,其一个个公正执法的做法和细节令记者眼前为之一亮。

科技化:审讯过程同步录像

今年2月,农行瑞洪营业所信贷员张某因涉嫌受贿3万元被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在法院庭审现场,他竟推翻自己曾作过的有罪供述,自称被刑讯逼供。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检察院提审张某时的现场录像,录像中张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录像播放完毕,张某低下了头。法院认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

“对审讯实行全程同步录像,这有利于证据的固定,有效防止了犯罪嫌疑人翻供。”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介绍:该院每间审讯室里都装有摄像探头,对室内的活动进行全程监控。讯问结束后,办案检察官无权处理视听资料,这些资料由技术人员同步制成视听资料证据交由专门部门保管。“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也是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检察人员的一举一动同样也在监控之下,这就使我们的执法更加规范、文明。”

依法抗诉:让“屋”归原主

当戴养谦老人接到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二审判决书时,一行热泪从他的面颊落下,他被人非法出卖的房屋终于物归原主。

1968年,戴养谦及家人被下放农村,戴家的住房由余干县房地产管理所代管,余干县房产所很快把戴家的房子租给余干镇铁器社使用。1968年4月,原余干镇铁器社在搬迁之际,竟将戴家的房子卖给了铁器社的职工何某,并立下草契。1980年,戴养谦回到余干后,不断向有关部门请求收回被占用的房屋。1998年12月,戴养谦向余干县法院提起产权诉讼。余干县法院认为,戴养谦自权利被侵害之日(即1968年4月)起,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手捧着这意想不到的判决书,戴养谦不服。2000年6月,他向检察机关申诉,余干县检察院的同志热情接待了他,并及时受理了申诉。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戴养谦从1980年后不断向余干县房管部门、县委政策落实办公室要求收回房屋,只是一直未得到及时解决,因此该案诉讼时效未超过。该院依法提请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01年12月,余干县法院再审后依然维持原判。接到再审判决后,戴养谦以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为由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日前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余干镇铁器社与何某的房屋买卖无效,诉争房屋归戴养谦所有。

两鬓微白的戴养谦用颤抖的手捧着这份判决书说:“法律到底是公正的!”

诉讼监督:不让一个罪犯落网

2005年5月,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乐明涉嫌强奸案时,发现在该案中同李乐明等人一起到作案现场的黄先明,自己供认实施了帮助李乐明等人强奸的行为,只不过公安机关没有取到证据而没有将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黄先明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犯罪,故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调取到有力的证据后,检察院干警自行补充侦查,终于取得了在李乐明等作案过程中,黄先明实施了将欲到作案现场劝阻的证人赵某等人拦离现场,使得李乐明等人得以顺利完成对被害人强奸行为的证据。黄先明同李乐明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将黄先明予以追诉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3年来,该院侦查监督工作在省院组织的全省批捕案件质量检查中两次名列全省第一,侦监科被高院侦监厅确定为全省惟一的“侦查监督工作联系点”;驻所检察室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一级驻所检察室”;今年1月,举报中心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今年2月,该院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

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责任编辑:龙红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