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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徐欢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3日 点击数:

徐欢,男,汉族,1981年9月生,江西乐平人,高中文化,2000年12月参加工作。2000年12月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京支队服役,2002年12月待业,2013年1月安置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工作,2014年6月在景德镇市珠山区石狮埠街道工作,2020年4月在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

经调查,徐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胆大妄为,目无法纪,经济贪婪,道德败坏,严重违法并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数额巨大,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经区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欢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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