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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来源: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6日 点击数:

   日前,九江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分别是:

  1.永修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马小良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5年6月17日中午,马小良打电话邀请以前的老同事仲昌林(现任县电视台广告部副主任)晚上来单位食堂就餐,同时邀请林业局的宋军、彭传生等人作陪。当日18:30,仲昌林带领吴城粮管所的张风宝和县网络公司的胡小平、袁刚、杜和平等人一同到县林业局食堂用餐。席间,县林业局滩溪工作站彭守林也一同用餐。永修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马小良行政警告处分,由其个人承担此次用餐的全部费用,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2.德安县环保局工业园监控中心主任万伟明等7人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5年6月15日下午,县环保局工业园监控中心主任(环评验收小组负责人)万伟明、副主任科员(环评验收小组副组长)郑晓斌、徐伟华、杨泽君4人到江西省鑫宝电器有限公司进行项目环评验收。验收完后,该企业负责人刘仁宝提出要宴请四人,万伟明一行4人答应并约好下班后一起去河东乡“上畈第一村”酒店吃饭。期间,郑晓斌打电话邀上环保局总工程师徐育春、工会主席李勇骏,李勇骏又邀上同事谢文斯,以上7人违规接受了被环评企业当晚的宴请。德安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万伟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徐育春、李勇骏、郑晓斌、杨泽君、谢文斯党内警告处分;县环保局给予徐伟华行政警告处分。县纪委对县环保局局长戴建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不力、管理松懈,导致多人违反规定,进行诫勉谈话。

  3.瑞昌市房管局办公室负责人罗鋆超标准使用工会会费问题。2015年5月,瑞昌市房产局根据瑞昌市总工会下发的瑞工发〔2015〕4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工会文体活动,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具体承办,并准备为参赛人员购买比赛服装(根据赣工办发〔2015〕8号和瑞工发〔2015〕4号文件精神,人均不超过500元)。但在具体承办过程中,办公室负责人罗鋆在瑞昌市联盛购物广场,以每套800元的价格为每名参加比赛的工会会员购买了一套比赛服装,此项费用全部在工会会费中进行了列支。经瑞昌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罗鋆党内警告处分,超出会费标准的部分予以追缴,对分管财务领导傅晔进行诫勉谈话。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干部、公职人员要以此为戒,严于律已、坚守底线,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立起来、严起来,不断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执纪,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重要内容,零容忍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无视纪律要求,不收手不收敛,继续顶风违纪的,动辄则咎,严查快处,越往后执纪越严,让铁律发力、让禁令生威,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巩固扩大纠正“四风”工作成果,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推动干部作风不断好转。(九江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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