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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中查处村(居)委会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0日 点击数:

昌纪发【2015】13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中查处村(居)委会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

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中查处村(居)委会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昌江区纪委

                                  昌江区监察局

2015年7月2日

 

 

 

 

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中查处村(居)委会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纪委《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查处农村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景纪字〔2015〕64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时间

此次全区开展集中查处村(居)委会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专项行动,从2015年7月开始,至12月中旬基本结束,之后转入常态化监督检查和突出个案查处。

二、重点查处内容和范围

查处2012年以来,全区村(居)委会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贪污挪用农村集体资金、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结合省委巡视组和市委巡查组发现的问题,视案情可追溯到2012年以前。重点查处以下五个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在征地拆迁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者侵占截留、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在拆除违法建设中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在农林水利、公路交通等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中官商勾结、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违规处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害集体利益,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或集体收入;滥发奖金、补贴和各种名目的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在城乡基层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疾病防控、合作医疗、惠农补贴等政府专项资金以及公益捐赠资金的拨付、使用、分配环节中,违规操作、贪污、挪用、侵占,或者假公济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利用农民办证、建房、入学、入保、计生和兴办公益事业等机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收受“红包”礼金、购物卡等问题。

(五)用公款或集体资金吃喝、请客送礼、变相旅游和奢侈浪费;生冷硬推、吃拿卡要等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和庸政、懒政、怠政;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四风”问题。

三、行动步骤和方法

这次全区集中查处村(居)委会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专项行动,主要采取动员部署、全面排查、重点审计、集中查处和健全长效机制等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7月5日至7月15日)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于7月12日之前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迅速安排部署集中查处专项行动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层层落实责任,级级传导压力。同时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居)宣传栏、公开栏、广播等媒介做好宣传工作,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举报。

(二)全面摸排(7月15日至8月2日)

1、对集体经济收入情况的摸排。各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对2012年以来各村(居)委会、社区集体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公益捐赠资金、征地补偿款及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要摸排清楚性质、来源、金额、时间等。要建立村(居)委会、社区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摸排清单,并于8月2日前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2、对案件线索的排查。区纪委信访室和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对近年来反映村(居)委会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等突出信访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2012年以来反映村(居)委会基层干部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骗取套取村(居)集体资金和国家补贴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源线索,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梳理、大排查、大起底。尤其对集体经济收入项目多,资金量大的村(居)委会、社区,要重点排查。区纪委信访室和各乡镇(街道)纪(工)委要于8月2日前将排查的重点问题线索送区纪委党风廉风监督室汇总,并由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分别确定区、乡镇(街道)两级重点办理案件,建立问题线索台账。

(三)重点审计(8月3日至8月31日)

1、各乡镇(街道)要成立若干初查小组,对各村(居)委会、社区2012年以来的集体经济收支、财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初查,对初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及时报区纪委(同时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汇总、备案。

2、区财政局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社区经济收入情况摸排清单,重点对2012年以来各村(居)委会、社区城乡基层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疾病防控、合作医疗、惠农补贴等政府专项资金、公益捐赠资金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拨付、使用、分配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汇总、备案。

3、对反映财务管理混乱、贪污侵占、欺压群众等突出问题的村居(委)、社区,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区农业局开展专项审计。

(四)集中查处(9月1日至11月15日)

区纪委和乡镇(街道)纪(工)委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查处一批村(居)委会基层干部贪污、挪用、骗取、截留、私分征地补偿款和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在征地拆迁、资产资源出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以权谋私、收受财物以及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等案件。尤其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仍不收手、不收敛、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要从严从重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

(五)建立长效机制(11月16日至12月5日)

各乡镇(街道)要针对案件查处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堵漏塞源,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要充分利用典型案件,开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教育活动。要探索建立村(居)委会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教育、常态化督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干部的履职行为。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对本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12月5日前将总结报送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党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威信。严肃查处村(居)委会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腐败问题,对于加强村(居)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集中查处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作为今年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此次集中查处专项行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为强化领导,成立全区集中查处村(居)委会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恩清担任,副组长由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建安,区纪委副书记马顺保,区纪委副书记熊艳梅,区财政局局长刘继辉,区审计局局长刘丽红、区农业局局长曹正义等6名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纪工委书记、监察局副局长及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建安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集中查处专项行动的协调、调度、督促、汇总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要求和全区的统一部署,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三)严肃查处,严格问责。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月调度通报一次各乡镇(街道)查处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区纪委和各乡镇(街道)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村(居)委会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做到有多少问题、就查处多少问题,决不放过任何一条可疑案件线索,对涉案人员该处分的处分、该移送的移送,决不姑息迁就。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区纪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在摸排、审计工作中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敷衍塞责的,在案件查办工作中有案不查、违纪不纠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因平时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导致发生基层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乡镇(街道)党委、纪(工)委,要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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