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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一案双查”责任追究有了操作细则

来源:廉洁江西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4日 点击数:

近日,省纪委出台《江西省纪检机关“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一案双查”责任追究的概念、工作流程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办法提出,“一案双查”责任追究,指的是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发现严重违纪的被审查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四风”问题突出,出现系统性、区域性严重违纪问题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该地方或单位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办法明确了“一案双查”责任追究流程:执纪审查部门发现“一案双查”问题线索,提出意见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分办意见,报批后移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经报批后进行办理。根据调查结果,承办部门可提出三种具体的处理建议:确认不存在失职失责情形的,提出了结的处理建议;对存在失职失责情形,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进行问责的,提出对该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相关党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的处理建议;需要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提出明确的问责方式建议。

  承办部门的处理建议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了结、谈话提醒或者采取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方式问责的,由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的,应当事先与党委组织部门进行沟通后,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党委组织部门办理;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办理。(记者张武明 通讯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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